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基金政策性紓困工作指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27日
深圳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基金政策性紓困工作指引
為落實《深圳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基金設立與流動性風險處置工作方案》(深府辦函〔2019〕239號),做好對重點民營企業政策性紓困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指導原則
(一)救急救活。平穩發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具有核心競爭力、主營業務較為穩定,但出現短期流動性風險,通過紓困資金支持有望渡過難關正常經營的優質民營企業。
(二)分級分類。最近3年平均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企業紓困申請,由轄區政府自行研究處理。最近3年平均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上的企業紓困申請,上報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處理。政策性紓困資金原則上每家企業只能申請1次,紓困金額在2億元(含2億元)以下的,由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紓困金額在2億元以上的,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三)市區配套。對上報市級層面進行政策性紓困的資金來源,原則上實行市區配套,具體分擔比例由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四)協同支持。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合力,緩解民營企業流動性風險。
二、評判標準
向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政策性紓困的企業應滿足如下標準:
(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屬于《深圳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基金設立與流動性風險處置工作方案》(深府辦函〔2019〕239號)重點企業庫企業,且按市場化紓困救助機制無法解決的。
2.企業近3年經營較為穩定,最近3年平均營業收入超過5億元,近3年在我市累計納稅原則上不低于0.5億元。優先支持對我市稅收貢獻、就業貢獻較大的企業。
3.重點支持我市實體經濟領域企業,主要包括行業龍頭企業、產業鏈關鍵企業、重點企業核心供應鏈企業等。
4.企業具有核心技術、主要產品或服務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和較好發展前景。
5.申請紓困資金用于緩解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控人股票質押風險的,企業大股東或實控人股票質押比例原則上應不低于70%(含70%),且股票質押資金主要用于企業發展、企業相關產業發展或企業激勵建設。
6.企業及其實控人采取了充分的自救措施。
7.企業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須對支持資金負連帶保證責任;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是個人的,須以個人及家庭共同財產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
(二)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經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的企業也可以申請政策性紓困。
(三)負面清單管理。
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1.企業或其實際控制人近3年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或重大失信記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他失信單位;
提供的資料、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受到證監會或其他政府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受到證券交易所采取重大紀律處分并被交易所公開譴責;
財務報表曾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且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尚未消除,或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擅自披露與政策性支持工作相關的敏感信息或內幕信息,情節嚴重;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調查結論。
對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應區分主觀客觀因素,結合嚴重程度及整改情況進行綜合評判,特殊情況報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2.企業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已出現債務危機,業務陷入停滯,是否能夠通過紓困資金支持恢復正常經營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3.企業實際控制人長期失聯或長期滯留境外不歸。
三、工作流程
(一)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母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母基金管理機構)將無法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的申報企業報送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上述企業轉送所在轄區政府。如需市級層面進行政策性紓困的,轄區政府依據評判標準審核其是否滿足政策性紓困條件,向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政策性紓困申請,說明政策性紓困的詳細理由及配套出資方案,并附社會風險評估報告。
(二)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轄區政府報送的政策性紓困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后,轉送市國資委,由市國資委轉母基金管理機構,母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政策性紓困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股權類),或統籌市高新投集團、深圳擔保集團進行盡職調查(債權類),并向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盡職調查結論及建議方案。
(三)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母基金管理機構和所在轄區政府的相關材料,報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決定需要支持的,確定支持方案。紓困資金不超過2億元(含2億元)的,按照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決議實施;超過2億元的,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黨組會議審定后實施。
(四)平穩基金各實施機構加強風險防控,做好對紓困企業的后期監管,建立紓困資金退出機制,及時回收流動性問題已經緩解的民營企業的紓困資金并循環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母基金管理機構統籌企業紓困落實情況,定期向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四、相關要求
各區加快建立本轄區平穩發展工作機制,設立平穩基金(或資金),做好轄區政策性紓困企業的社會風險評估工作,加強市區聯動。市、區平穩基金管理機構加強對政策性紓困項目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區平穩基金相關業務人員勤勉盡責、依法合規,規范做好政策性紓困的調查及審核工作。
五、附則
(一)本指引有關釋義如下。
1.民營企業:指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非國有或外資的企業;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因紓困工作及債權抵償等需要,成為企業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除外。
2.經營較為穩定:指企業主營業務、主要產品及人員無重大變化。最近3年平均營業收入超過5億元,數據統計口徑為合并報表。
3.就業貢獻較大:指企業近一年在深提供就業人數不低于500人。
4.企業財務狀況持續惡化:指企業營業收入連續3年平均降幅超過30%或凈利潤連續3年為負。
5.行業龍頭企業、產業鏈關鍵企業、重點企業核心供應鏈企業:指對行業具有影響力和示范、引導作用,對行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深圳工業百強、深圳外貿百強等,對解決產業鏈缺失、替代進口的關鍵環節、卡脖子環節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以及為重點企業提供核心配套服務的企業。
6.申請企業須具有核心技術,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和較好的發展前景:指申請企業或其控股的深圳轄區(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子公司原則上要具備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并需提供其核心技術創新性、先進性及近期市場份額等相關證明材料。
7.股票質押資金主要用于上市公司發展、上市公司相關產業發展或上市公司激勵建設:指股票質押資金用于上市公司發展、上市公司相關產業發展或上市公司激勵建設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
8.充分自救:指企業或實際控制人已采取充分自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抵質押擔保、處置資產等),并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9.社會風險評估報告:從就業、維穩、金融風險、產業發展等角度評估。
(二)以本指引為依據的行政決定相關文書應當以市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作出,加蓋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公章。
(三)本指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