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引導和激勵我區廣大企業或組織踐行深圳質量、深圳標準戰略,服務轄區經濟更好更快發展,根據區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局組織對現行《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質量發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F開展征求意見工作,歡迎社會群體和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于2020年11月20日前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和建議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深圳市龍崗區中心城行政路8號市場監管大廈413室
郵政編碼:51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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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
2020年11月5日
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質量發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龍崗區質量發展工作,提升龍崗區企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是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質量發展的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支持對象為注冊、納稅、統計地均在龍崗區的企業和組織,申報的項目須在龍崗轄區內實施。支持重點為轄區企業和組織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標準化工作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項目。
第四條 已經獲得龍崗區財政性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或應列入基本建設經費投資范疇的,不予支持;同一企業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扶持;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扶持,一次申報過程中只適用核準制或評審制。
第二章 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一節 知識產權貫標扶持項目
第五條 貫標扶持項目是指對獲得《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國家標準認證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六條 申請貫標扶持項目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龍崗區注冊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二)申請企業已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應為有效狀態,認證地址應包括深圳市龍崗區地址;
(三)申請企業之前未獲得過深圳市級及其他區級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資助;
(四)申請企業在提交資助申請前2年內,其發明專利授權達到2件以上(含2件),或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授權達到10件以上(含10件),或軟件企業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量達到50件以上(含50件);
(五)申請企業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扶持的其它情況。
第二節 認證和標準扶持項目
第七條 低碳產品認證。獲得低碳產品認證證書且證書在有效期限內的企業一次性扶持5萬元。
第八條 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獲得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且證書在有效期限內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九條 深圳標準認證。通過深圳標準認證且證書在有效期限內的企業,認證產品和服務使用深圳標準標識,按項目給予每項5萬元,資助項目不超過2項,最高不超過共10萬元的配套扶持。
第十條 主導龍崗區團體標準制定的,并獲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標準專項資金資助,按項目給予每個項目8萬元,資助項目不超過2項,最高不超過共16萬元的配套扶持。
第十一條 認證和標準扶持項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龍崗區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企業上一年度已通過相關認證且證書在有效期內;
(三)企業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扶持的其它情況。
第三節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項目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扶持項目是指對通過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一級評價的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2000元獎勵的項目。
第十三條 申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龍崗區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申請企業上一年度已通過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一級評價,且處于有效期限內;
(三)申請企業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扶持的其它情況。
第四節 實施卓越績效模式項目
第十四條 實施卓越績效模式項目是指對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且滿足相應評定標準的龍崗區重點企業、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擬上市備案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及公共服務組織(不含政府部門),對經評審合格的企業和公共服務組織一次給予3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
第十五條 申請卓越績效模式項目扶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龍崗區注冊滿3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2000萬元,近兩年凈利潤累計超過300萬元,具有一定成長潛力的企業;
(三)企業或公共服務組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四)企業或公共服務組織導入卓越績效模式,且現場評審總評分須在400分以上;
(五)企業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扶持的其它情況。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六條 按照申報的先后順序,結合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對項目申報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評審”的方式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區主管部門負責政策修訂及解釋、材料受理、項目評審和部分項目的績效評估;負責制訂和發布相關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評審辦法,明確各類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受理項目申請;負責項目查重、公示及申訴處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配合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對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以及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可登陸龍崗區政府網站或區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查詢有關通知和規定,區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本實施細則規定,公布項目申請指南。申報單位應通過區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下載申報表格并將相關資料提交至區主管部門,區主管部門將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及申報指南的規定對申請資金扶持的項目予以受理。
第十九條 扶持項目分為評審制項目和核準制項目兩類,由區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及評審辦法的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審議,并對核準制項目和評審制項目進行審定。
第二十條 對符合扶持條件的項目由區主管部門通過龍崗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由區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或組織重審,調查或重審結果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扶持,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根據有關程序撥付經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區主管部門應制定資金扶持的評審辦法,加強對項目開支情況的專項審計,根據工作安排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資助項目和專項資金使用整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將作為項目扶持評審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二條 區主管部門應嚴格遵守項目受理、審核、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的各項規定,忠于職守、依法行政、廉潔自律,建立健全責任倒查機制。對項目單位、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項目申報、使用、審核和管理等活動中的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騙取或協助套取、騙取專項資金等情形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市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應堅持自身立場,行為規范、獨立、客觀、公正。對第三方機構在項目評估、認定、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申報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其對項目評估、認定、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資格,列入不誠信服務機構名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申報企業或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資金的,區主管部門督促項目企業退回相關財政資金:
(一)按照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項目單位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且在懲戒期內的;
(二)申報單位在申報、執行項目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或存在其他違法違紀情節的;
(三)正在進行有可能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訴訟或仲裁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于符合第二十四條的申報企業,將該企業錄入誠信黑名單,3年內不再受理其專項經費扶持申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區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除實施卓越績效模式項目審核方式為評審制外,其余項目審核方式為核準制。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政策支持資金受年度資金預算總額控制。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質量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市質龍市〔2017〕6號)自本實施細則生效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