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深圳市綠色交通建設和港航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打造高水平國際中轉港,我局起草了《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綠色交通建設領域實施細則》、《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港航業領域資助資金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草擬質量,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現就《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綠色交通建設領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1月30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公路主樞紐大廈1005室(港航管理處)收,聯系電話:0755-83168071(郵編51804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實施細則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hglc@jtys.sz.gov.cn,郵件標題注明“實施細則征求意見”字樣。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11月17日
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綠色交通建設領域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深圳市綠色交通建設,根據《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綠色交通建設領域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作為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的領域統籌安排,是專項用于深圳市綠色交通建設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社會公示、監督核查、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使用深圳市綠色交通建設補貼申報系統進行補貼申報。申請人在申請補貼資金前,應當在補貼申報系統中填寫企業、船舶、車輛或其他機械的信息。
第二章 補貼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深圳市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包括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費用、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費用、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岸電測試費、岸電電價、岸電設施維護費以及船舶岸電使用補貼;
(二)新增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動力船舶。包括深圳籍新增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動力的港口工作船舶和客運船舶建造或購置費用;
(三)船舶安裝使用尾氣凈化設施。包括深圳籍江海直達、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裝尾氣凈化設施的改造費用;
(四)船舶安裝使用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包括深圳籍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費用;
(五)新增電動堆高機。包括深圳港港區范圍內新增電動堆高機購置費用。
(六)船舶進入沿海排放控制區使用低硫燃油。包括靠泊深圳港的海船進入沿海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補貼。
(七)新增液化天然氣(LNG)泥頭車(含攪拌車,下同)。包括在深圳注冊登記的液化天然氣(LNG)泥頭車一次性購置補貼費用。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岸電設施是指港口碼頭建設的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船舶岸基供電設備。
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是指船舶接受岸電設施供電能力的相關設備。
岸電使用是指船舶靠泊期間關閉船載發電機及鍋爐轉而使用岸電設施供電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液化天然氣(LNG)泥頭車,專指以LNG為燃料,且符合國家標準、深圳地方標準的泥頭車、攪拌車。
第七條 《深圳港綠色公約》是深圳港發起的自愿性公約,申請第五條(一)至(六)項補貼資金的企業必須加入《深圳港綠色公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資金不予支持:
(一)已建成并享受市級有關資金補貼的項目,或已購置并享受市級有關資金補貼的車輛;
(二)尚未建成驗收的項目;
(三)與補貼內容無關的項目或活動。
(四)申請人被深圳市公共信用機構公布列入國家、省、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企業。
第三章 補貼標準與申請
第一節 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
第九條 港口岸電設施建設按照項目建設費用的30%予以補貼,項目建設費用不扣除增值稅抵扣金額。
第十條 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港口企業;
(二)港口岸電設施通過岸電設施的標準檢測,并取得證書;
(三)已開展實船連接;
(四)申請人已簽訂岸電使用承諾書。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應當在項目竣工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立項證明材料(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或辦公會決議、會議紀要等);
(三)項目設計證明材料,包括工程設計文件中總概算表或設備安裝工程概算表等;
(四)項目設備購置證明材料,其中包括:項目設備購置清單、設備采購合同和設備購置發票等;
(五)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包括專項決算審計報告等;
(六)項目完成時間證明材料,包括項目交工驗收文件等;
(七)項目通過中國船級社檢測的證書。
第二節 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
第十二條 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按照項目改造費用的30%予以補貼,項目改造費用不扣除增值稅抵扣金額。
第十三條 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航運企業;
(二)改造船舶應為深圳籍貨物運輸船舶;
(三)項目已竣工驗收;
(四)船舶受電設施通過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并取得證書;(五)申請人已簽訂岸電使用承諾書;
(六)改造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電。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應當在項目竣工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立項證明材料(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或辦公會決議、會議紀要等);
(三)項目設計證明材料,包括工程設計文件中總概算表或設備安裝工程概算表等;
(四)項目設備購置證明材料,其中包括:項目設備購置清單、設備采購合同和設備購置發票等;
(五)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包括專項決算審計報告等;
(六)項目完成時間證明材料,包括項目交工驗收文件等;
(七)申請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電的證明材料。
(八)項目通過中國船級社檢測的證書。
第三節 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
第十五條 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按照實際產生予以全額補貼。
第十六條 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港口企業;
(二)每月使用岸電的船舶不得少于1艘次。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港口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應當在每月1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請,并提交供電公司出具的供電需量費結算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其他情況,需提交補充說明文件。
第四節 岸電測試費補貼
第十八條 遠洋船舶首次使用深圳港口企業岸電設施并成功使用岸電的,給予港口企業3萬元/艘的岸電測試費補貼。
同一船舶在不同港口企業首次連接岸電設施并成功使用岸電的,每個港口企業均可申請岸電測試費補貼。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測試費補貼,應當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連接岸電船舶的具體信息;
(二)船舶測試數據及影像資料;
(三)經航運企業確認的電費結算單。
第二十條 岸電測試時,除岸電測試費補貼外,申請人可同時申請岸電電價補貼、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和船舶岸電使用補貼。
第二十一條 岸電測試時,船舶必須遵守排放控制區的有關規定,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岸電的,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低硫燃油。
第五節 岸電電價補貼
第二十二條 對于在靠港期間使用岸電的船舶,港口企業應當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導價格的電價予以收費,政府指導價格不低于0.3元/kW·h。
第二十三條 岸電電價補貼按照港口企業用電合同價格與政府指導價格之間的差額予以全額補貼。
港口企業使用自發電的,按照上網電價與政府指導價格之間的差額予以全額補貼。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P電= P油×0.00031噸/度×E ×A
P電:政府指導價格,單位為元/度;
P油:上一個月新加坡低硫油(MDO)平均價格,單位為美元/噸;
E: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根據上一個月中行外匯牌價折算價月均數據確定,單位為元/美元;
A:補貼系數 自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為60%;自202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為70%。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每月5日前在補貼申報系統中公布當月政府指導價格。
第二十六條 岸電電價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港口企業;
(二)港口企業岸電供電價格不高于當月政府指導價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電價補貼,應當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航運企業確認的電費結算單;
(二)岸電電表起止度數;
(三)供電公司當期電價價格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使用岸電的電量,應以港口企業岸電設施的電表計量為準。
第六節 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
第二十九條 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按照港口企業岸電使用情況給予相應的補貼。
第三十條 對港口岸電設施維護成本給予補貼,岸電維護費補貼額=港口岸電使用電度電量×岸電維護費補貼標準岸電維護費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
港口企業遠洋船舶岸電使用率是指港口企業每月使用岸電的遠洋船舶艘次占該企業同期靠泊遠洋船舶艘次的比例。
第三十一條 港口企業每月使用岸電的遠洋船舶艘次和用電量以該港口企業同期申請岸電電價補貼的相應數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深圳市的港口企業均可申請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應當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2020年12月全月的岸電設施維護費按照本細則標準執行。
第七節 船舶岸電使用補貼
第三十五條 船舶岸電使用補貼按照航運企業使用岸電的情況給予相應的補貼。
船舶包括自有和租用船舶,同一航次靠泊兩個以上港口企業的,每靠泊一個港口企業計算為一個艘次。
第三十六條 岸電使用補貼:對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間積極使用岸電的航運企業給予階梯式補貼,岸電使用補貼額=航運企業岸電使用電度電量×岸電使用補貼標準。岸電使用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
航運企業遠洋船舶岸電使用率是指航運企業全年在全港使用岸電的船舶艘次占該企業靠泊全港艘次的比例。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岸電使用補貼,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請。
航運企業全年在全港使用岸電的船舶艘次和用電量原則上以申請岸電電價補貼的艘次為準,如有未申請的艘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使用岸電的有關信息;
(二)由輪機長簽署并加蓋船舶印章的顯示船舶使用岸電的機艙日志核證副本掃描件;
(三)經港口和航運企業雙方確認的電費結算單。
第八節 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
第三十八條 LNG動力船舶補貼按照船舶主機功率0.5萬/KW予以補貼,每艘船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電力動力船舶補貼按照船舶主機功率0.9萬/KW予以補貼,每艘船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2500萬元。
第三十九條 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企業,并且為船舶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為深圳;
(三)港口工作船舶的工作水域應為深圳水域,客運船舶所航行的航線應靠泊深圳港;
(四)購置(建造)的船舶使用天然氣或電力等清潔能源動力,LNG動力船舶必須以LNG為單一能源,電力動力船舶包括純電動船舶和油電混合動力船舶;
(五)申請人須承諾船舶為深圳港服務10年。
第四十條 申請人申請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應當在該船舶登記年度年底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舶購置(建造)合同;
(四)船舶購置(建造)的發票;
(五)船舶檢測機構的核查材料;
(六)船舶以天然氣或電力為動力的證明材料;
(七)為深圳港服務10年的承諾書。
第九節 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
第四十一條 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按照船舶尾氣凈化設施安裝改造費用的50%予以補貼。
安裝改造費用包括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費、安裝費以及為安裝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而進行的船舶改造費用。
第四十二條 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企業,并且為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為深圳;
(三)船舶為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四)項目已驗收。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應當在設施驗收完成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尾氣凈化設施安裝改造的相關合同;
(四)項目驗收資料,包含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設計方案、竣工驗收報告、尾氣排放檢測報告等內容。
第十節 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補貼
第四十四條 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補貼按照在線監測設備安裝改造費用的50%予以補貼。
安裝改造費用包括在線監測設備費、安裝費以及為安裝在線監測設備而進行的船舶改造費用。
第四十五條 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企業,并且為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為深圳;
(三)船舶為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四)在線監測設備符合深圳相關標準要求并與海事或環保部門聯網;
(五)項目已驗收。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補貼,應當在在線監測設備驗收完成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合同及發票;
(四)項目驗收材料,包含竣工驗收報告和在線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等內容。
第十一節 電動堆高機補貼
第四十七條 電動堆高機補貼按照每臺機械購置費用的20%予以補貼。
第四十八條 電動堆高機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港口企業,并且為電動堆高機的所有人;
(二)購置申請人須承諾電動堆高機為深圳港服務10年。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電動堆高機補貼,應當在該機械購置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機械購置合同;
(三)機械購置發票;
(四)為深圳港服務10年的承諾書。
第十二節 LNG泥頭車補貼
第五十條 液化天然氣(LNG)泥頭車按照2萬元/臺予以補貼。
第五十一條 液化天然氣(LNG)泥頭車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車輛初次登記時間為2018年8月6日(含)后;
(二)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辦理注冊登記并實際投入運營取得《道路運輸證》;
(三)車輛燃料類型為LNG;
(四)泥頭車車輛技術標準符合《全密閉式智能重型自卸車技術規范》(SZDB/Z284-2017);攪拌車技術規范符合《混凝土攪拌運輸車》(GBT26408-2011)。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泥頭車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購置天然氣(LNG)泥頭車補貼資金申請表》、《天然氣(LNG)泥頭車車輛一覽表》;
(二)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車輛《行駛證登記證書》、《道路運輸證》;
第十三節 低硫油使用補貼
第五十三條 靠泊深圳港的船舶,承諾每次在沿海排放控制區航行期間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每航次給予相應補貼。2020年1月1日起至本細則實施之日前完成的符合本細則補貼范圍的低硫油項目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四條 低硫油使用補貼,按照船舶凈噸確定補貼金額。低硫油使用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
第五十五條 低硫油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航運企業相關船舶已簽署承諾書,承諾每次靠泊深圳港時,進入沿海排放控制區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二)相關船舶進入沿海排放控制區時,全程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轉用低硫油補貼,應于轉用低硫油后次月5日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顯示船舶轉用低硫油情況的機艙日志(掃描件),須注明轉油時間及地點;
(二)油類記錄簿(掃描件)。
第四章 補貼審核與發放
第五十七條 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補貼申請,需要補充提交申請資料的,應當于市交通運輸局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提交。
第五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于12個工作日內對補貼資金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通過并說明理由;符合申請條件的,準予通過。
對港口岸電設施建設補貼、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和船舶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補貼的申請,市交通運輸局受理申請后,應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驗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評審驗收不予通過并說明理由;符合申請條件并通過專家評審會驗收的,準予通過。
第五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將發放補貼的情況在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
第六十條 公示期結束后未有異議的,列入部門預算,并根據市財政部門預算批復,撥付相應補貼資金。如有異議,異議人可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復核申請,市交通運輸局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出具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
第六十一條 申請過岸電測試費補貼的船舶,靠泊深圳港應使用岸電,如因特殊原因靠泊深圳港時未使用岸電,船舶所屬航運企業應當通過補貼申報系統提交原因說明。
第六十二條 發生違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深圳海事局關于實施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通告》(深交規〔2019〕3號)的行為的,申請人應當退回行為發生時前三個月的岸電電價補貼。
第六十三條 發生違反為深圳港服務年限承諾書的行為的,申請人應根據清潔能源動力船舶、電動堆高機實際服務年限,按比例退回補貼資金。需退回補貼金額=企業領取補貼金額×(1-實際服務年限/10),實際服務年限自領取補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 申請企業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應保證出具的材料真實有效。對于謊報、瞞報及提供虛假信息行為的企業,市交通運輸局應停止發放補貼資金,追繳該企業根據本細則所領取的全部補貼資金,取消其繼續申請本細則補貼的資格,并在相關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五條 被核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絕核查(包括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取消其補貼申請資格并予以公布,提供的相關資料務必真實有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六條 補貼項目實施情況的核查結果將作為相關企業再次申請補貼資金的依據。
第六十七條 參與項目驗收或材料審核的相關人員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通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開展補貼審核工作,遵循審核程序,避免違規操作,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在補貼審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2020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