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區政府投融資園區產業用房租金減免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融資園區產業用房,是指按照市政府投融資工作部署,由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管理的深圳市軟件產業基地、深圳灣科技生態園、深圳灣創業投資大廈、深圳灣創新科技中心、坪山生物醫藥加速器等5個園區的產業用房。
第三條 產業用房租金減免實行部門聯合審核制度,市科技創新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聯合審核,市投資控股公司負責根據聯合審核結果實施租金減免。
第四條 市投資控股公司應于每年10月核算各園區本年度可用的租金減免額度,送市科技創新委、市發展改革委審核確認。
第五條 各園區產業用房年度租金減免額度不超過該園區產業用房實際出租面積的年度租金總收入的20%。
園區產業用房實際出租面積計算方法是,自各園區租賃初始年度起,第一年按產業用房可出租面積的80%計算,第二年按90%計算,第三年按95%計算,從第四年起按100%計算。
第六條 各園區租金減免額度可調劑使用,上一年度未用完的租金減免額度可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條 申請租金減免的單位應當為在深圳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已入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園區并與市投資控股公司簽訂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母公司為《財富》世界500強企業,或《財富》中國 500強企業;
(二)境內外上市企業或中國證監會受理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企業;
(三)留學人員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業;
(四)單位相關負責人入選國家“國家重點人才工程”、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孔雀計劃”創新創業團隊;
(五)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
(六)獲得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項目的認定;
(七)獲得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或資助;
(八)獲得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創客空間(眾創空間)、創客服務平臺的認定或資助;
(九)獲得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件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2件以上;
(十)經市政府相關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
(十一)市政府支持的對我市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企業或機構。
第八條 市投資控股公司在出租園區產業用房時,應優先安排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或機構,原則上符合條件單位的租用面積不低于各園區產業用房實際出租面積的50%。
第九條 根據申請單位實際租賃面積,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租金減免:
(一)租賃面積1000(含)平方米以下的,給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租金減免;
(二)租賃面積1000-3000(含)平方米的,給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減免;
(三)租賃面積30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給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租金減免,最高資助面積為10000平方米;
(四)對我市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企業或機構,經市政府批準,租金減免標準可予適當提高。
第十條 單次申請租金減免期限不超過1年。原則上每家單位獲得租金減免期限累計不得超過5年。
第十一條 申請租金減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投融資園區產業用房租金減免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三)與市投資控股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上年度完稅證明(非事業單位提供);
(五)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成立未滿三年的按實際年限);
(六)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租金減免申請審核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創新委每年定期發布租金減免申請指南。
(二)申請單位按照申請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創新委提交申請。
(三)市科技創新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與市發展改革委進行聯合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創新委、市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租金減免文件。
(四)市投資控股公司自租金減免文件發布之日起60天內,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第十三條 租金減免文件實施期不超過1年,自租金減免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市投資控股公司應按年度報告租金減免執行情況。市科技創新委應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定期核查,發現租金減免執行情況與聯合審核結果不一致的,責令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在享受租金減免期間不得將產業用房全部或部分轉租予他人,如有轉租行為,市投資控股公司有權終止實施租金減免,并報市科技創新委、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申請單位通過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取租金減免資助的,經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查實后,取消該單位入駐園區資格,載入企業誠信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租賃或購買我市創新型產業用房或申請政府專項扶持資金,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投融資園區產業用房租金減免暫行辦法》(深科技創新〔2014〕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