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科學、高效,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深圳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實施的《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事項。
第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組織實施的基本業務流程主要分為:編制及發布申報通知和指南、項目初審、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編制項目庫、確定擬扶持計劃、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集體決策、項目公示和部門預算草案、下達扶持計劃、簽訂項目合同或下達項目批復文件、撥付資助資金、項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評估、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環節。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職責為:
(一)編制及發布申報通知和指南,負責項目受理審核、現場核查、下達批復或簽訂合同、監督檢查、驗收評價等全流程項目管理工作,審核項目變更、撤銷或中止申請。
(二)編制、執行本部門專項資金預算,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辦理項目資助資金撥付、回收和清算。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辦理信息公開(涉密信息除外)。
(四)建立專項資金失信行為名單并對項目單位、專業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五)辦理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技術審查中心(以下稱“市審查中心”)主要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開展會議評審、材料查驗和現場核查,以及負責項目調整、中止核查、驗收等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專業機構主要包括管理服務機構、績效評價機構等,各專業機構分別負責下列工作:
(一)管理服務機構受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協助開展項目審核、監督檢查、中期評估等工作。
(二)績效評價機構受市生態環境局委托,主要負責對項目和其他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條 項目單位是項目的執行責任主體,主要負責按照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組織項目申報,按照批復文件或合同內容規定的建設內容和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建設,確保各項資金落實到位,合法、規范使用專項資金,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項目監督檢查、驗收評價、調研統計等工作,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
第三章 申報基本要求
第八條 申報項目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關于提升深圳市生態環境的若干扶持政策》及申報指南的要求。
(二)項目的主要環節在深圳市內或深汕特別合作區實施。
(三)項目計劃和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項目預期效益或者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
(四)項目符合國家和我市相關政策要求。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編制、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扶持計劃類別、重點領域、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受理時間、申報材料編制要求、具體審核程序等。項目單位依照申報通知和指南的要求申報。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在每批次各類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日期截止后的7個自然日內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完成項目初審工作,并出具初審報告。項目初審重點審核申報單位資質、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以及與市生態環境局專項資金項目有無重復、項目單位及有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失信行為等情況。項目通過初審的,市生態環境局進一步組織項目評審或核查;項目未通過初審的,市生態環境局向申報單位反饋初審的結果及未通過原因。
對國家或省項目配套扶持計劃,以國家或省批復文件、市政府有關文件為立項依據,將項目納入擬扶持計劃。
第十一條 市審查中心負責項目評審或核查,組織專家開展會議評審和現場核查,結合專家評分在20個自然日內形成項目評估報告并提交市生態環境局。專家會議評審環節應重點評估項目創新性和可行性、建設方案合理性、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等情況,現場核查環節應重點核查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以及專家在評審階段提出的須進一步核查的問題。專家獨立評審項目,不受任何單位與個人的干涉。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市審查中心出具的項目評估報告對項目進行復核,將復核后無異議的項目納入擬扶持計劃。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經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后無異議的項目,市生態環境局將其納入項目庫。
(一)項目庫管理實行項目信息動態調整管理機制,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及時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項目進行清理退出:
1.原定政策已到期、發生變化、原定任務和工作目標已完成;
2.自身條件發生變化,無須再實施或無法再實施;
3.重復申報。
(二)對于市相關部門及公示存在異議且經核查異議成立的項目,市生態環境局將其從項目庫中剔除。
(三)列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三年滾動有效,三年后未獲批的項目將自動清退。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擬扶持計劃項目單位是否存在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在建項目逾期未驗收、違規失信行為等情況向市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結合各部門反饋意見報市生態環境局集體研究決策。
第十四條 擬扶持計劃經市生態環境局集體研究決策無異議的,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進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建設周期、主要建設內容和目標、總投資、擬補助資金、專家評審分數等,公示時間為7個自然日。公示期滿后,市生態環境局將公示無異議和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下達資助計劃。對于公示異議成立的項目暫緩資助,待調查處理結果明確后另行處理。同時,市生態環境局向未予資助的項目申報單位反饋不予支持的原因。
第十五條 市人大批準、市財政部門批復下達市生態環境局預算后,市生態環境局下達項目批復文件,明確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目標、資助金額及資金使用用途等。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具體資助方式包括:
(一)事前補助方式,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已獲得開展本項目的有關依據或者批復文件;
2.已按規定開展前期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備施工條件或者正在建設,且項目計劃建設周期不超過2年;
3.申報單位具有財政監管賬戶(即零余額賬戶)。
(二)事后補助方式,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已通過相關部門驗收;
2.已完成投資決算;
3.項目竣工距申報專項資金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事后補助項目立項視同驗收,按后續條款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報單位為財政撥款單位的,在市財政部門批復申報單位部門預算、市生態環境局下達扶持計劃后,申報單位按扶持計劃和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支出。
(二)申報單位為非財政撥款單位的,在市財政部門批復下達市生態環境局預算后,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辦理資金撥付。
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批復文件或合同所明確的建設內容和進度要求實施項目建設。市生態環境局定期跟蹤項目進展情況,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管理服務機構對項目完成進度、資金投入和專項資金使用、項目重要信息變更等進行現場核查和評估。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不得隨意更改項目建設內容或延遲項目進度,如確因下列情況導致項目批復或合同內容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書面申請,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重新核查和評估:
(一)項目單位名稱發生變化且完成法人變更登記的。
(二)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成員因工作調動、出國(境)、疾病、死亡或其他重大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的。
(三)項目建設地點在深圳行政區域(含新區)或深汕特別合作區內發生變化的。
(四)項目執行期需要延長的(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 年)。
(五)根據項目執行實際需求,財政資助資金使用用途需要調整且資金調整幅度不超過20%的。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必要的檢查或抽查,若發現項目存在問題的,將依據市審查中心評審后的結論要求項目單位整改或中止、撤銷項目。
(一)出現以下情形,市生態環境局責成項目單位進行整改:
1.項目單位自籌經費不能落實、組織管理不力;
2.項目未能按照規定進度實施;
3.項目未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建設內容實施;
4.項目單位未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二)出現以下情形,市生態環境局對項目予以中止處理,停止后續專項資金撥付,追回未使用資助資金:
1.因自然災害、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實施項目;
2.因項目單位經營業務停止、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實施項目;
3.經專家評審,確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無法繼續實施項目。
(三)出現以下情形,市生態環境局對項目予以撤銷處理,停止后續專項資金撥付,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助資金:
1.除本條第(二)規定情形外,項目未按要求整改、到期一年后沒有實質性進展、建設內容和目標無法按期完成。
2.項目單位未經市生態環境局批準,擅自對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或專項資金使用進行重大調整的。
3.項目單位存在重復申報、弄虛作假、違規挪用專項資金等嚴重違反項目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須在規定的期限完成項目建設,確需延長項目建設期的,項目單位應在規定建設期結束前3 個月向市生態環境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決定,原則上不超過1年,且只允許延期1次。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期結束后3個月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驗收申請材料(涉密項目書面報送)。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主要依據以下文件開展:
(一)市生態環境局下達的項目資助計劃。
(二)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或市生態環境局與項目單位簽署的項目合同書。
(三)經市生態環境局核準的項目資金申請材料。
(四)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期等調整的批復文件(如項目未作調整無需此項)。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批復文件或項目合同書規定的總投資、總體目標和各項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二)項目批復文件或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的依法合規情況。
(四)項目驗收申請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
第二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主要審查材料完備性、規范性,項目批復文件或項目合同書規定的總投資和建設投資完成情況等。對初審通過的,在20個自然日內將初審意見反饋項目單位,并將項目驗收申請材料登記后移交給管理服務機構;對初審未通過的,在20個自然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次性反饋給項目單位。
第二十六條 管理服務機構在收到項目驗收材料后20個自然日內完成專項審計、監理等工作,并出具項目驗收專項審計、監理等報告報市生態環境局。對符合驗收條件的,市生態環境局在10個自然日內將審核意見反饋給項目單位,并將項目驗收申請材料、專項審計、監理報告登記后移交給市審查中心;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市生態環境局在10個自然日內將審核意見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次性反饋給項目單位。
第二十七條 市審查中心在收到項目驗收材料后20個自然日內組織完成項目驗收、編制項目驗收意見并形成項目驗收結論。
(一)驗收意見為合格的,市生態環境局向項目單位書面下達項目通過驗收的通知。
(二)驗收意見為不合格的,按驗收結論要求項目單位進行整改,并提出具體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整改完畢后,項目單位可重新提交項目驗收申請,由市審查中心另行組織驗收。第二次驗收仍不合格或項目單位超過整改期限未重新提交驗收申請的,視為未通過驗收,市生態環境局向項目單位書面下達項目未通過驗收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根據不同情況予以中止或撤銷處理:
(一)項目單位因自然災害、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經營業務停止、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項目未通過驗收的,市生態環境局對項目予以中止處理,并追回未使用資助資金。
(二)除本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的其他原因導致項目未通過驗收的,市生態環境局對項目予以撤銷處理,并追回全部資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存在如下行為的,市生態環境局可將項目單位及相關人員列入本單位專項資金嚴重失信名單:
(一)在規定建設期結束后6個月以上仍未申請驗收;
(二)項目被中止或撤銷后,拒不配合退回被追繳的資助資金等行為的。
第三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要求項目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自評。項目驗收通過后,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需要委托績效評價機構抽取部分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受委托的績效評價機構應對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文件或合同、項目單位驗收報告等材料進行資料查驗和現場核查,形成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并提交市生態環境局。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機構等有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的,由市生態環境局列入本部門專項資金失信行為名單,并按照《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市生態環境局失信行為相關規定等進行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發布施行后,往年度未完成驗收的深圳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和深圳市綠色低碳(原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按本實施細則規定事項進行管理和驗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