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市啟動受理2020年《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若干措施》第二批資助項目申報的通知
各金融機構、企業:
根據《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18〕17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深金規〔2018〕7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具體要求如下:
一、受理項目
無還本續貸支持項目、過橋資金貼息項目、企業發債融資補貼。
二、具體內容
【無還本續貸支持項目】
(一)支持對象
向我市小微企業發放無還本續貸貸款(含向小微企業主發放用于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無還本續貸貸款)的銀行。
本實施細則所稱無還本續貸,是指銀行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 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等政策文件要求,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的借款主體(具體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經其主動申請,提前按新發放貸款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經審核通過后,在原貸款到期前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的信貸業務;該業務不包括發生不良后的貸款重組、貸款展期等情況。
(二)支持標準
市財政每年安排5000萬,按照單筆無還本續貸貸款金額的2%給予銀行獎勵,單筆貸款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過橋資金貼息項目】
(一)扶持對象
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資擔保機構(含下設全資或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申請過橋資金的中小微企業(含申報過橋資金用于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小微企業主)。
本實施細則所稱過橋資金,是指因我市中小微企業在銀行貸款到期出現暫時性資金周轉困難且銀行同意續貸時,借款主體(具體指中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資擔保機構(含下設全資或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申請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臨時性周轉借款。
(二)扶持標準
市財政按照過橋資金以當期基準利率計息,對中小微企業給予50%的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企業發債融資補貼項目】
(一)扶持對象
1.我市成功發行債券融資工具的企業,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且不屬于房地產、產能過剩等適用分類監管行業,其債券募集資金不用于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不參與民間借貸。
本實施細則所稱債券融資工具,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私募債(中小企業發行的)、創新創業債、綠色債等創新品種債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發行的創新型債券。
2.協助企業完成債券融資的金融機構、增信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備案發行機構、承銷商(或協助發行機構)、增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單筆債券融資涉及多家機構的,由機構共同協商由一家機構統一申報。
(二)扶持標準
1.對成功完成融資的本市企業,按照發行規模的2%,給予單個項目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
2.對協助企業完成債券融資的金融機構、增信機構、中介服務機構,按照發行規模的1%,每家機構單個項目最高10萬元的標準給予支持,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單個項目涉及的合格機構超過1家的,單家機構的申報金額等于單個項目實際可申報的補貼金額/合格機構數量。